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雲欽、張銘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下稱本案),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程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