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3號
TNHV,109,再易,3,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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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沈聖可 
再審被告  沈正雄即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
14日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0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8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 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警局寄存郵件具領簿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49至51頁)。而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 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依上開說明, 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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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