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17號
TNHV,109,再易,17,202005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林錫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銀杏等間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12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