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55號
TNHV,108,上,255,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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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55號
被 上訴 人 葉楊金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郭俐文律師
      謝菖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木宗 
訴訟代理人 楊惠敏 
上列被上訴人等與上訴人鈞富科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被上訴人等(即原審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起訴聲明為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2月13日複丈成果圖所
示編號A,面積138.5平方公尺之三合院,編號B,面積22.5平方
公尺之增建平房,編號C,面積1.21平方公尺之水塔拆除,將土
地返還被上訴人等(見本院卷二第119、156頁)。查上開擴張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529元(計算式
:138.5+22.5+1.21-146=16.21,16.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4,900元=241,529元,見原審補字卷第23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被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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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富科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