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振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振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振宏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 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164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