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1號
TNHM,109,聲,50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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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杏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了日期為110 年2 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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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