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俊宏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83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