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47號
TNHM,109,聲,447,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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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品震(原名林郁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品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品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7罪,分別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茲參諸受刑人分別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3罪及傷害、毒品、偽證、詐欺各1罪,除施 用毒品外,均係侵害他人身體、財產、社會安全及國家法益 ,為使受刑人之罪刑相當,充分達到教誨感化目的,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 1、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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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