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贊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贊元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曾贊元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