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14號
TCHV,109,聲,11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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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柯進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景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
易字第2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 ,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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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