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08號
TCHV,109,聲,10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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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源彬 

      林源錫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天民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3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 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天民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 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8萬6,607元 ,本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萬4,788元,並經本院裁定命補 正在案。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 其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林源彬患有胰臟癌之診斷證明書 暨彰化基督教醫院電腦斷層掃描攝影檢查同意書、聲請人林 源錫為低收入戶之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為身 心障礙者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見本院卷第11-29 頁)以為釋明。另經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顯示(見本院卷末證物袋),聲請人二人名下無財產 ,107、108年度無所得收入,並審酌林源彬70歲、林源錫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年逾65歲並受監護宣告,已過強制退 休年齡,其所提證據資料已足釋明其二人確已窘於生活,且 已缺乏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可信聲請人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上訴所憑理由,尚須經法院 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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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