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02號
TCHV,109,聲,102,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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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楊東波(劉桂美之繼承人)


     楊子杰 
     湯子晴 
     楊硯鈞 
共  同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相 對 人 林玉英 
     林月妹 
     曾林惠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雖持鈞院108年度原上 易字第4號原確定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 司執字第47329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惟查聲請人業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受理在案 ,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案件之 執行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雖就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9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拆屋還地案件, 然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9年5月10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查該案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經本院判 決即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再審案件,核閱無誤,是 聲請人以提起上開再審案件為由,聲請法院停止系爭執行案 件之執行,顯無理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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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