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林怡岑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 理人 梁鈺府律師
參加訴訟人 方品豫
訴訟代理人 葛孟嘉
參加訴訟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陳一霖
鄭資華
粘舜強
洪廷凱
被 上 訴人 林百脩
楊文慶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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