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01號
TCHV,107,重上,201,2020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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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羅黃秀梅黃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上 訴 人 黃玉萍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一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州即黃明得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張世孟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14,700,000萬元本息部分」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700,000元本息部分」;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張世孟」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張世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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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