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78號
TCHV,107,重上,178,2020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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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訴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9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石化公司)主張其與訴外人美商○○○斯股份有 限公司(英文名:0000000 000.,下稱○○○斯公司)於民 國87年11月18日合資設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普氣體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依雙方簽署之合資契約約定 ,中普公司設有董事7席,其中4席由○○○斯公司指派,3 席由中石化公司指派,董事長並由中石化公司指派,中普公 司前並於102年1月30日召集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 意通過選任中石化公司指派之董事林克銘擔任董事長。詎料 ,○○○斯公司所指派之中普公司副董事長羅碧安英文名 :0000 0000)竟自任為中普公司代理董事長,且於104年1 月15日違法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任董事, 並於同日由新任董事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選任維 諾依凡斯(英文名:000000 0000 00000)為中普公司董事 長,故中普公司由羅碧安維諾依凡斯所召集之董事會、股 東會皆屬無權召集,其決議應屬不成立或無效,爰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語。惟因中 石化公司嗣後另以中普公司於106年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並選任維諾依凡斯為中普公司董事長之決議應屬無效,而 訴請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及維諾依凡斯與中普公司



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 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後,現經中石化公司提起上訴在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498號審理中,並未確定,有該案一審判決書及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等資料在卷可按。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 審理之結果,攸關中石化公司本件請求有無訴之利益及維諾 依凡斯於本件是否有權代表中普公司?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 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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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