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瑋翔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82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09、601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翁瑋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犯罪事實
一、翁瑋翔與歐立夫(翁、歐2人均有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中)、葉浡紳(原名葉俊煌,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判處罪刑確定)及其他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7年(起訴書誤載為106年,經檢察官 於原審當庭更正)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由歐立夫或其 他不詳之人在臉書社團網站佯為刊登販售藍芽小海螺喇叭, 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使他人陷 於錯誤而匯款購買,另由翁瑋翔與葉浡紳負責提領詐欺所得 款項及轉帳,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並由翁瑋翔要葉浡 紳提供其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彰化銀行帳戶),作為詐 欺款項匯入之用。詐騙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林鍵富及陳義仁,致林鍵富及陳 義仁分別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葉浡紳系 爭彰化銀行帳戶內,歐立夫即指示翁瑋翔,再由翁瑋翔指示 葉浡紳,於附表二編號1、4、5、7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 1、4、5、7所示之款項轉匯入附表二所示之歐立夫、翁瑋翔 所有之帳戶(其中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翁瑋翔所有),另於附表二編號2、 3、6、8所示時間,以提款卡提領現金出來後,於107年(起 訴書誤載為106年,檢察官於原審更正)7月中旬搭車前往桃 園市南崁交流道交予翁瑋翔,翁瑋翔並給予葉浡紳500元車 資。嗣林鍵富於匯款後一直未收到商品,經連絡後察覺有異
,始知受騙並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鍵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前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 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 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因之本案就被告翁瑋翔( 下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即不引用證人或共 同被告於警詢中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物證,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對該等證據無意見(辯護人僅對 共同被告葉浡紳之警詢筆錄有意見),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 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 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是上揭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供承其有要葉浡紳提供系爭彰化銀行帳戶作為他 人匯款之用,而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後 ,其中附表二編號1、4、5、7所示之轉帳,係歐立夫指示其 ,其再指示葉浡紳而為;另葉浡紳於附表二編號2、3、6、8 所示時間提領之金錢,由葉浡紳於107年7月中旬,在桃園市 南崁交流道交付予其等,其有給葉浡紳車資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當時我朋友歐立夫說他有朋友在大陸 做生意,想要繞過老婆藏私房錢,要向歐立夫借帳戶,但歐
立夫的帳戶有問題,所以歐立夫轉向我借帳戶,可是我的帳 戶有家人一同使用,如果歐立夫的朋友匯款進來,恰為我家 人提領花用,對歐立夫不好意思,我想說剛好之前跟葉浡紳 比較常聯絡,就轉向葉浡紳借帳戶,我沒有想過歐立夫在做 詐騙,想說幫個忙而已,我幫歐立夫找帳戶使用沒有好處, 朋友間不需要有好處,我跟歐立夫認識7、8年,我們很熟, 歐立夫結婚的時候,還有寄喜帖給我,他如果跟我不熟,為 何要寄喜帖叫我去參加他的婚禮。我向葉浡紳借帳戶時,沒 有跟他說借帳戶有任何好處。附表二編號1、4、7所示之金 錢轉帳,是歐立夫給我郵局帳號,說這是歐立夫老婆的帳戶 ,告訴我要轉多少錢,我再跟葉浡紳講,我不知道這些錢是 詐騙的款項,我沒有參與詐欺集團,不知道如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林鍵富、陳義仁遭詐欺而匯款的事情。附表二編號5所 示之700元轉帳,是我跟歐立夫借款,歐立夫說錢到葉浡紳 那裡,我再跟葉浡紳說,請他轉帳給我。那時候我在外地生 活,北部跟南部的生活費有差距,我錢不夠用,先向歐立夫 借,領薪水就還他。附表二編號2、3、6、8所示葉浡紳提領 之現金部分,葉浡紳於107年7月間,在桃園南崁交流道我去 載他時,有交給我。葉浡紳把帳戶借給我之前,有說因為他 欠銀行信用卡費還有貸款的錢會自動扣款,所以帳戶內不能 有現金,我說沒關係,我先跟歐立夫說之後,就先領現金出 來。這幾筆現金是葉浡紳發現轉帳完還有錢,就自己提領出 來,不是我叫他去領現金多少錢云云。
二、惟查:
(一)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林鍵富及被害人陳義仁分別遭他人以附 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詐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一「受騙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受 騙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至葉浡紳之系爭彰化銀行帳戶等 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林鍵富及被害人 陳義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 偵字第1080001194號卷(下稱警卷1)第55、57、65至67頁 ,證人之警詢筆錄均不作為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 】,復有系爭彰化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含個人戶顧客印鑑 卡、葉浡紳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以 上見警卷1第19至25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告訴人林鍵富匯款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 書、告訴人林鍵富之臉書訊息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 警分偵字第1070033113號卷(下稱警卷2)第35、41、45至
57頁】、被害人陳義仁之匯款轉帳手機擷取畫面、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 38839號函所檢附陳義仁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以上見原審 卷第267至27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至於起訴書雖記載本案詐欺取財之手法包含冒用公務員名義 為之,惟依證人即告訴人林鍵富及被害人陳義仁於警詢時之 證述,可知其等係遭他人以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 術詐欺,未遭他人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方式實施詐欺取財,起 訴書此部分記載容有誤會。另依證人即告訴人林鍵富及被害 人陳義仁於警詢時之證述,可知其等係遭他人在網路臉書社 團網站佯為刊登販售藍芽小海螺喇叭,而與對方連繫後遭騙 ,顯然被告與共同被告係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不實訊息,而犯詐欺取財罪,自亦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二)被告前向葉浡紳借用系爭彰化銀行帳戶,而告訴人林鍵富、 被害人陳義仁遭詐欺後匯款如附表一「受騙匯款金額」欄所 示之金錢至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後,葉浡紳即依被告指示,轉 帳附表二編號1、4、5、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4、5 、7「轉入帳號」欄所示之帳戶;葉浡紳另於附表二編號2、 3、6、8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二編號2、3、6、8所示之金額 ,且將此部分提領之現金,除另轉帳1500元(另有手續費15 元)至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外,其餘則於107年7月中旬,在桃園市南崁交流道處交付予 被告等節,除據被告供承不諱外,並據證人葉浡紳於偵查中 證述在卷【見107年度偵字第10503號卷(下稱第10503號偵 卷)第59頁】,葉浡紳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於2 、3年前在17直播聚會時認識被告,聚會時不知道被告在做 什麼,後面聊天才知道他在新竹貨運工作,我沒有問過他在 新竹貨運的薪水是多少。107年6月17日至27日系爭彰化銀行 帳戶有人匯錢進來,是被告說他學弟的朋友要藏私房錢需要 1個帳戶,原本他學弟要跟被告借,但因為被告說他的帳戶 都是他家人拿著,他家人會使用帳戶,家裡需要用,無法出 借,被告來問我的帳戶可否借他,我直接用LINE拍照系爭彰 化銀行帳戶存摺給被告,沒有將提款卡或存摺交給被告。被 告跟我借帳戶時,沒有跟我說他學弟是誰,我在警局說知道 他的學弟是歐立夫,是因為那時候我的帳戶已經被凍結,我 打電話問被告到底發生何事,為何我的帳戶被凍結,而且我 已經被警察叫來要作筆錄,他就說他會協助我,會幫我作證 ,他那時候有跟我講歐立夫的名字及電話,他說我可以提供 這個給警察。在警方通知我去作筆錄時,我有先打電話給被
告,問他是發生什麼事,我的帳戶不能用,還有警察到我戶 籍的家。一開始我真的不知道歐立夫這個名字,被告是說他 學弟的朋友要藏私房錢,他學弟的帳戶有問題,我不知道是 什麼問題,但被告的帳戶又有家人在使用,他問我有無沒有 在使用的帳戶。被告跟我要求提供帳戶時,沒有明確的提到 歐立夫這個名字,那時候他說是學弟,我想都是熟識的人, 朋友之間互相幫忙是可以的,我是後來才知道學弟是歐立夫 。107年6月17日至27日匯到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內的錢,就是 被告開口向我借帳戶之後,被告所說的人匯錢進來的。錢匯 進來之後,在6月17日13時43分轉帳23200元至別人郵局帳戶 (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是被告打電話來叫我把錢轉到別 人的郵局帳戶,郵局的帳戶、轉帳23200元金額都是被告跟 我說的。我於6月17日13時54分領1000元現金(附表二編號2 部分),是因為在借被告帳戶前,就已經跟他說系爭彰化銀 行帳戶會自動扣款,帳戶裡面不能放錢,所以轉完之後有剩 下的錢,我會把帳戶裡的錢全部都領出來,因為那臺提款機 只能領千元,所以我找了另1臺提款機,於107年6月17日15 時47分領出900元現金(附表二編號3部分),這兩筆1900元 的現金,我後來是全部集中才拿到南崁交流道那裡給被告。 6月17日轉進系爭彰化銀行帳戶的錢是25200元,我不知道為 何被告沒有叫我將全部的錢轉入郵局的帳戶內,只叫我轉23 200元,還剩2000元在帳戶。6月18日有1筆12600元匯進系爭 彰化銀行帳戶,我於同1天11時44分轉帳10400元(附表二編 號4部分)出去,是被告叫我轉出去,我不知道為何只轉104 00元,是被告叫我轉多少。6月18日11時50分我轉帳700元到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附表二編號5部分),是被告叫我轉帳 的,另外還剩1500元未轉帳,我就全部領出來(附表二編號 6部分),領出1500元後,沒有問被告要如何處理,後來我 是1次拿現金到南崁交流道交給被告。6月17日、18日各有1 筆錢匯至系爭彰化銀行帳戶,我不知道之後還會有錢匯進來 ,被告沒有跟我說後面幾天還會有錢匯進來。6月19日9時32 分1筆25200元匯至系爭彰化銀行帳戶,於107年6月19日10時 6分轉帳1筆20715元(應係20700元含15元手續費),這個轉 帳金額就是我說被告要借帳戶的朋友轉帳的金額,同1天過1 分鐘我就領了4500元,因為轉完帳後我會把剩餘的錢領出來 。107年6月19日下午我有轉帳1筆1500元至被告玉山銀行帳 戶,因為我前面把錢都領出來,被告說他要用錢,還要再轉 ,我只好先把1500元存進去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再轉1500元 至被告玉山銀行帳戶。我於107年7月間,在桃園的南崁交流 道,將我上開從系爭彰化銀行帳戶提領出來的現金全部交給
被告,我不是很確定詳細金額是多少,我領出來的錢就是交 給被告,被告當天有給我車資500元,是我從臺中坐車到南 崁交流道的統聯車資。我轉帳到郵局的帳戶或是被告玉山銀 行帳戶前,沒有問說歐立夫的朋友有沒有同意我這樣轉,都 是我直接跟被告談的,被告沒有跟我說過他要問一下歐立夫 的朋友看可不可以這樣轉。我沒有問被告為何匯進來的錢要 匯到不同的帳戶,我把錢匯到郵局帳戶之前,沒有問被告這 個帳戶是否為他的或是他家人的帳戶,不知道這些帳戶不是 被告或他家人的帳戶;我把錢匯到玉山銀行帳戶之前,知道 這玉山銀行的帳戶是被告的帳戶,但我沒有問被告為何要轉 到他的帳戶;我把錢匯到郵局帳戶之前,我沒有問被告既然 錢進來了,我就1次全部轉出去就好,不要那麼麻煩還要分 次轉帳,甚至還要領現金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298至308、 312、315至319、321頁)。復有被告之玉山銀行帳戶顧客基 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在卷足參(見警卷1第17至 18頁)。
(三)證人葉浡紳於偵查中雖陳述其於106年11月初,因更換工作 ,生活經濟有困難,被告借給其8000元,被告請託其幫忙為 附表二所示之轉帳及提領現金,曾向其表示只要幫忙轉帳及 提領現金,再將現金交還給被告,就能夠藉此償還昔日被告 資助其之8000元,提領附表二編號2、3、6、8所示之現金, 係被告指示其提領等情(見偵10503號卷第57、58頁)。惟 其於原審108年11月21日審理時則證述:我於106年11月初, 向被告借8000元,被告1次出借8000元,沒有算利息。我出 借帳戶、幫被告為附表二編號1、4、5、7所示之轉帳前,被 告沒有表示會給我任何好處、利益或者報酬,我出借帳戶, 沒有獲得好處,被告沒有給我任何好處,或者送我東西。我 願意出借帳戶,是因為被告之前有幫助過我,不是因為有什 麼好處而幫忙的。當時被告僅說歐立夫的朋友需要帳戶,但 他的帳戶不能用,問我有無帳戶可以借,被告說之前有幫過 我,要我現在幫個忙。被告請我提供帳戶時,沒有說要免除 我8000元的借款債務,被告之前有要我清償8000元債務,我 說緩一點,因為我那時候換工作,薪資也沒有很穩定。後來 我在士林1間小吃攤,清償8000元予被告,忘記清償時間, 但確定有清償。該8000元與我在桃園南崁交流道交給被告之 現金不同,在桃園南崁交流道交付之現金,為我從系爭彰化 銀行帳戶領出之金錢。我之前於偵查和本身案件在法院審理 時,表示出借帳戶及幫忙轉帳,就可以不用還向被告借的80 00元,是自己誤以為這樣子該8000元就可以不用還,當時覺 得幫忙完就沒事了,所以我是誤以為。而我於出借系爭彰化
銀行帳戶前,已告知被告因系爭彰化銀行帳戶會自動扣款, 帳戶內不能放錢,所以轉帳後,若帳戶內有剩下的錢,我會 把帳戶內的錢全部都領出來,我才自行提領附表二編號2、3 、6、8所示之現金,並於107年7月中旬,在桃園南崁交流道 ,全部交付予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300至303、308至317、 320至321頁)。且證人葉浡紳於其所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 8年度訴字第100號詐欺案件審理時,已陳稱其先前筆錄,認 為其幫忙轉帳、提領等行為,可藉此抵銷被告借予其之8000 元債務,惟被告做完相關筆錄後,打電話向其表示渠什麼時 候說過錢不用還,最好有那個借錢不用還的,於108年1月14 日其還錢給被告等語(見原審法審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卷第 55頁)。足見證人葉浡紳於偵查中所述,其提供系爭彰化銀 行帳戶及轉帳及提領金錢即可抵銷其對被告之8000元債務, 應係其誤認所致,尚難認屬真實。
(四)證人歐立夫於原審審理時固到庭具結證稱:我認識被告但不 熟,是被告在中山國小當替代役時認識的,當時我五、六年 級,那時候我們會聊天,因為他跟我小時候玩到大的朋友認 識,是鄰居的哥哥認識的,我不知道被告在中山國小當替代 役多久,只知道我畢業,他還在做。我畢業之前沒有留被告 的聯絡方式或地址,畢業後我沒有去找被告,也沒有聯絡, 但去(107)年被告用LINE聯絡我說要賣藥、賣「糖果」二 級安非他命。我現在沒有被告LINE的聯絡方式,我去年除了 有被告的LINE之外,沒有他的電話號碼,我國小畢業後沒有 留被告的聯絡方式,不知道為何被告去年有辦法找到我。那 時候被告來加我LINE好友,我看到認識的,就按確認同意加 入,我沒有告訴被告我的電話號碼,我不知道他怎麼有辦法 加我好友。我忘記被告加我好友後,馬上傳LINE給我還是隔 幾天才跟我聊天,那時候他問我要不要拿、要不要賣毒品, 我說我不要賣藥,之後,我們就都沒有再聯絡了,我就最痛 恨那種東西。最後1次被告跟我聯絡是107年的時候,幾月我 忘記了,我們聯絡後沒有見面。我臉書帳號暱稱為「歐拉拉 」,不曾經使用過「晨祥」的帳號,不曾在臉書上賣過東西 ,沒有賣過藍芽的音箱、小海螺的喇叭,不認識本案被害人 陳義仁、林鍵富。被告去年用LINE只有問我安非他命的事情 ,不記得聯絡的時間。我沒有在去年的5、6月間,跟被告說 我有朋友在大陸做生意,我朋友要收錢,因為我朋友無法提 供自己的帳戶,所以我請被告提供帳戶,幫我朋友收匯款進 來的錢,被告沒有跟我說要借錢、被告沒有跟我見過面、沒 有拿存摺、提款卡、現金給我。我不知道被告在去年5、6月 時是做什麼工作,去年1月到6月這段期間,我沒有借錢給被
告或我向他借錢,我們沒有金錢往來。我名下有1個鳳山三 民路郵局帳戶,這個帳戶是我在使用,以前繳保險使用的。 歐文藻是我阿公,歐文藻名下郵局帳戶是他在使用,但我之 前有拿他的卡去領錢1、2次,大概使用1、2天。我之前有在 財神娛樂簽賭,以APP軟體或網站簽賭都有,我使用手機的 話就用APP簽賭,用電腦就以網站簽賭,兩個都有下注過, 我簽賭很久了,申請有過的時候就開始簽了,我於106年結 婚,應該是在結婚那年簽賭的。我加入財神娛樂會員時,他 們沒有要求我提供1個帳戶作為儲值或中獎彩金的匯入帳戶 ,是我中獎的時候才叫我提供。我在財神娛樂APP或網站上 賭博,只有去年5、6月贏1次,他傳給我的彩金是說我中20 萬元,之前小小押都是輸錢。賭博的方式是下注前要先儲值 賭金,我儲值賭金的方式是7-11的序號或用無摺存款,財神 娛樂APP會給我1組帳戶,然後叫我存過去;不然就是1組序 號叫我去7-11打,我是以無摺存款儲值點數。我忘記我在財 神娛樂的帳號密碼為何,太久沒有用,之後不給我登入,整 個帳號鎖起來,我在財神娛樂的暱稱是「嘛拉」。我是簽六 合彩二、三、四星,中獎是連碰的,二、三、四星都有中, 中二星1注4000多元,牌支簽1支二星要80元,加來加去3個 號碼看有幾組,四星4個號碼,四星就1組而已,三星、四星 簽1支各80元,可以簽零點幾,三星簽中,彩金是7萬多元, 四星簽中加一加100多萬元。「(問:六合彩都是星期二、 四、六開獎?)有時候也會星期一、三、日,星期五不會。 」、「(問:你所簽賭的財神娛樂網到底開獎的時候是?) 比照香港,有時候會開禮拜一、三、日,他不一定,可以去 查,有時候禮拜六沒有開就禮拜日開,有時候禮拜二沒有開 就禮拜一開,有時候禮拜四沒有開就禮拜三開。」、「(問 :賭金你中之後多久會給你?是開獎當天還是第二天?)那 時候我申請的時候...我也忘記了,我知道沒有很久,沒有 超過2、3天。」、「(問:你剛說你簽賭後二、三、四星都 有中獎,是否記得你中獎那時候開獎是星期幾?)忘記了。 」、「(問:開獎之後你知道你中了,你要怎麼去申請讓他 匯錢?)有線上客服,我跟他講說我要提領,他叫我傳帳號 給他,程式裡面就有線上客服,網路也有,我那時候是用AP P,我傳帳戶給他,他說要分次給我。」、「(問:有說分 幾次?)沒有。」、「(問:你賭了一段時間,但你只有中 1次,而且中大條的,所以你應該很有印象你中多少錢?) 我中20幾萬,我後面還有繼續玩,沒有全部領出來,我不知 道花了幾千元繼續玩。」、「(問:你中的錢他會全部都匯 給你,你繼續玩應該用那個錢繼續儲值?)沒有,我跟他說
我要留後面的尾數。」、「(問:你也知道你應該要留多少 尾數,你留多少?他匯多少給你?)我也忘記匯多少,要看 領的金額,因為我自己一拿到錢就拿出來花。」、「(問: 他應該會告訴你中彩中多少?)他傳給我的彩金是說我中20 萬。」、「(問:照理講他應該要匯給你20萬,他有告訴你 他匯款要從何時匯到何時?)沒有。」、「(問:不然你怎 麼知道他有無匯給你足額?)沒有,因為我有續押。」、「 (問:你續押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因為贏錢我亂押了, 反正那些錢是中來的,我又沒有差。」、「(問:你押的方 式多少,你是跟客服說扣多少錢留在他那邊,剩下匯給你? )他沒轉給我之前我就一直押了,我那時候押百家、六合, 我什麼都押,反正這麼多錢。」、「(問:一般我們去押注 都是用網站上裡面儲值的點?)對,中的也是還會在裡面。 」、「(問:中了的錢20萬是直接加在你的點數裡?)對。 」、「(問:但你不是說他要匯給你錢,這樣就不對了?) 先加裡面,我才跟他說我要用匯的,我已經看到上面有寫了 ,我才說我要提領。」、「(問:你總要告訴他你要提多少 ,不然他怎麼知道匯多少給你?)我跟他說提領20,可是之 後我錢不夠,因為我一直押注,我第一天晚上就輸了1萬多 。」、「(問:1萬多應該也是從你的點數扣?)對,所以 我不知道全部領多少。」、「(問:你的點數後來扣完了? )對,就是領完了。」、「(問:何時扣完?)當月20日我 進去就連1元都沒有了,因為那時候我還想要玩。」、「( 問:6月20日之前他到底匯多少錢給你?)我忘記了,我要 看本子才知道,因為我一提領就去付一些有的沒的錢。」、 「(問:你是用APP跟他聯繫說你要領這20萬元,他說會分 次匯給你?)對。」、「(問:他有跟你說在哪幾天匯多少 錢給你?)沒有。」、「(問:你說分次匯,他每次匯完會 通知你他有匯款?)匯完會通知說已經轉入你的帳戶。」、 「(問:會跟你講有多少錢轉入?)會,例如匯10000元, 他會說10000已經匯到你的帳戶裡面,已經出到你的帳戶裡 面。」、「(問:所以你才會馬上知道有錢進你的帳戶,你 把他領出來?)對。」、「(問:你當初跟客服說你要領多 少錢?)原本我跟他說要全部領,他沒有扣,我就一直押了 。」、「(問:沒有扣是什麼意思?)匯之前會先扣,匯1 次扣1次,慢慢扣。」、「(問:你的意思是你要全部提領 20萬,但他實際上匯10000給你之後,他會在你點數上扣100 00,是這個意思?)他會先扣,扣完才會匯到我的帳戶。」 、「(問:你是否同時提領跟用點數押注?)對,他們也是 扣完。」、「(問:就是你邊押注他邊提領錢?)對。」、
「(問:你說你到最後6月20日登入裡面已經沒有點數了? )對。」、「【問:(提示院卷第111、113頁證人歐立夫之 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年6月14日20時17 分54秒25200元那筆是嗎?】對。」、「(問:107年6月14日 22時42分19秒63000元這筆是嗎?)是,我有提1次6萬的。 」、「(問:107年6月15日12600元是嗎?)1、2萬的都是。 」我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於107年6月17日13時43分23秒,從 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匯入23200元,也是我中六合彩的彩金, 同1天21時37分14秒提款36400元是我領走的,因為我中獎了 ,我把錢領出來,我還有欠監理站錢,他會給我扣錢。我鳳 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於107年6月18日11時44分34秒,從系爭彰 化銀行帳戶匯入10400元,也是我同1條中六合彩,財神娛樂 說要分次給我,107年6月18日12時18分33秒,卡片提款1000 0元,107年6月19日8時56分14秒以網路跨行提領200元,這 是我領的。我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於107年6月19日10時6分 10秒,從系爭彰化銀行帳戶匯入20700元,一樣是中六合彩 的彩金,107年6月19日11時21分52秒、18時18分42秒、19時 23分01秒,以網路跨行提領900元、500元、512元,107年6 月19日23時25分38秒,以卡片提款20900元,都是我提領的 。「(問:6月15日的12600元、25200元、6月16日的25200 元、107年6月17日13時43分23秒的23200元、107年6月18日 11時44分34秒的10400元、107年6月19日10時06分10秒的 20700元,那下面的2000元是嗎?)我不知道,我沒有領過 2000元的,最少都領10000元。」、「(問:你不是說你6月 20日就沒錢了?)對,我20日進去裡面就沒有錢了。」、「 (問:那6月22日25200元這筆是不是?)是,因為我知道2 、3萬的都是,我6月20日進去裡面就都沒有錢了。」、「( 問:6月22日這筆是嗎?)是。」、「(問:所以這幾筆都 是財神網站匯給你的彩金?)對,可是我那時候20日進去我 是沒有點數在裡面的,我不知道他是已經把手續辦好匯出還 是怎樣。」、「(問:你是何時無法再登入進去?)月底30 日之後就無法再登進去了。我中獎的20幾萬,財神娛樂是匯 到我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我阿公的郵局帳戶,因為我的郵 局帳戶有匯不進去的情形,我就拿我阿公的帳戶來領彩金, 我忘記我的帳戶是收了多少錢以後才不能用的,那時候我要 存錢進去不能用。我不認識葉俊煌,我不知道為何葉俊煌會 在107年6月匯錢到我的郵局帳戶,我是中六合彩,不知道為 何葉俊煌會在107年6月間匯錢到我爺爺的帳戶,那時候我跟 財神娛樂說我帳戶不能用,我換帳戶給他。「(問:既然你 也不認識葉俊煌,葉俊煌也不認識你,但是你卻認識翁瑋翔
,翁瑋翔也說是因為你的要求,他才叫葉俊煌匯錢給你?) 不關我的事。」、「(問:葉俊煌說是依照翁瑋翔的指示才 把人家匯到他帳戶裡面的錢匯到你跟你爺爺的帳戶,你對這 些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是誰匯給我的。」云云(見原審卷 第209至239頁)。證人歐立夫固證述其自國小畢業後,即未 與被告有所聯繫、沒有被告之聯絡方式或地址,亦未給予被 告其之聯絡電話,於107年5、6月間不曾向被告聯繫借用帳 戶,最後1次與被告聯繫係於107年間,被告主動加其為LINE 之好友,欲販賣毒品予其而以LINE聯繫,遭其拒絕,且雙方 聯繫後,均未見面,附表二編號1、4、7所示由證人葉浡紳 自系爭彰化銀行轉帳至其郵局帳戶之金錢,為其於107年5、 6月間在財神娛樂簽賭網站簽賭六合彩,中獎20萬元,財神 娛樂分次匯給其之部分中獎彩金云云。惟查,證人歐立夫若 未與被告有所聯繫,並給予被告其聯絡方式,被告如何能夠 在數年未聯絡之情形下,主動聯繫而加證人歐立夫為LINE之 好友,又豈會在不甚瞭解證人歐立夫近幾年發展、背景狀況 下,與證人歐立夫聯繫,僅為詢問證人歐立夫有無意願購買 毒品安非他命?況被告亦無任何吸毒或販毒之前科或有案件 繫屬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證 人歐立夫所言,顯與經驗法則及常情事理相違。又依證人歐 立夫所述,其至財神娛樂簽賭網站簽賭,係先到7-11儲值點 數或以無摺存款方式儲值點數,再以其帳號內儲值之點數下 注,其中獎所贏得之20萬元,亦係先加到其帳號點數內,其 之後才向財神娛樂簽賭網站表示要兌換成現金提領20萬元, 且財神娛樂簽賭網站於匯款前,會先扣掉等值之點數,才會 匯款到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匯款後會通知其有多少錢 已匯至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可見證人歐立夫對於財神 娛樂簽賭網站係自何時開始將中彩獎金轉換現金匯至其提供 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匯款數額為何,應知悉甚詳。而證人歐立 夫在鳳山三民路郵局開設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 戶①於107年6月14日20時17分許有1筆25200元匯入;②於 107年6月14日22時42分許有1筆63000元匯入;③於107年6月 15日11時57分許有1筆12600元匯入;④於107年6月15日20時 53分許有1筆25200元匯入;⑤於107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有 1筆25200元匯入;⑥於107年6月17日13時43分許有1筆23200 元匯入;⑦於107年6月18日11時44分許有1筆10400元匯入; ⑧於107年6月19日10時6分許有1筆20700元匯入;⑨於107年 6月22日19時58分許有1筆25200元匯入(按此筆係另案), 均係證人歐立夫上開所述其在財神娛樂簽賭網路簽賭六合彩 中獎20萬元,由財神娛樂簽賭網站匯款給付之中獎彩金一節
,業經證人歐立夫證述在卷,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 108年8月12日儲字第1080182754號函檢送之歐立夫上開鳳山 三民路郵局帳號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 61、111至113頁)。然前揭匯入歐立夫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 ①至⑦所示款項合計已為184800元,若加計第⑧筆款項則為 20700元,早已超出證人歐立夫所述其向財神娛樂簽賭網站 要求兌換成現金提領之中獎彩金20萬元數額。且證人歐立夫 另證述其中獎後,邊繼續下注,邊要求轉換成現金提領,迄 至107年6月20日時,其在財神娛樂簽賭網站之帳號內已沒有 任何點數可供下注簽賭,則財神娛樂簽賭網站豈會於107年6 月19日10時6分許匯款20700元,令匯款數額總計超出20萬元 ,並於107年6月22日19時58分許繼續匯款25200元至歐立夫 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是證人歐立夫證述附表二編號1、4、 7所示由證人葉浡紳自系爭彰化銀行帳戶轉帳至其鳳山三民 路郵局帳戶之金錢,為其於107年5、6間在財神娛樂簽賭網 站簽賭六合彩中獎,財神娛樂簽賭網站分次匯給其之中獎彩 金云云,顯難採信。再者,證人葉浡紳自系爭彰化銀行帳戶 轉帳至歐立夫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之如附表二編號1、4、7 所示金錢,乃係被害人林鍵富、陳義仁遭他人詐欺後所匯款 項之其中一部分,且歐立夫係遭被告指為商借帳戶並要求轉 帳之人,歐立夫可能亦涉犯詐欺犯罪,歐立夫所為證述內容 恐將使其面臨刑事追訴處罰,難免有避重就輕,存在極大虛 偽之可能性,自難期待其得毫無保留完全據實陳述。而依證 人葉浡紳上開證詞,可知被告向葉浡紳借用系爭彰化銀行帳 戶時,有告知係渠「學弟之友人」要藏私房錢,學弟之帳戶 有問題,被告之帳戶又有家人在使用,才向證人葉浡紳借用 帳戶。葉浡紳於案發後,依警方通知前往製作筆錄前,聯繫 詢問被告何以其帳戶會被凍結並遭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時,被 告即向葉浡紳告知渠學弟名字為歐立夫及歐立夫之電話,讓 葉浡紳提供予警方。參以葉浡紳係將附表二編號1、4、7所 示之金錢轉帳至歐立夫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內,堪認被告應 係因歐立夫向渠借用帳戶,渠轉向葉浡紳借用系爭彰化銀行 帳戶,且經歐立夫告知被告轉帳如附表二編號1、4、7所示 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4、7所示歐立夫鳳山三民路郵局帳 戶內,被告再轉告證人葉浡紳此情,要證人葉浡紳辦理轉帳 ,否則被告、證人葉浡紳豈會知悉歐立夫鳳山三民路郵局帳 戶之帳號,且於被害人林鍵富、陳義仁遭詐欺匯款後不久, 葉浡紳即經被告通知,將部分款項轉帳至歐立夫鳳山三民路 郵局帳戶內。歐立夫證述其不曾向被告借用帳戶,附表二編 號1、4、7所示之轉帳,並非其要求被告,再由被告要求葉
浡紳而為云云,顯非實情,洵不足取。
(五)證人即被告之母親翁吳令玉於原審審理時雖到庭證稱:我家 裡經濟狀況因為我先生生病,他沒有工作,所以我們現在是 視同中低收入戶,我要照顧我先生也沒辦法工作,我兒子之 前在新竹貨運任職,現在於碼頭做聯結車的工作,是家裡的 經濟支柱。被告曾經申辦2個帳戶,郵局帳戶是他出生我就 辦理,另1個玉山銀行帳戶是我跟他一起去辦的,申辦目的 是新竹貨運當時的薪資要匯進去,他實際使用的是玉山銀行 帳戶。被告2個帳戶之存款簿跟印章均留在家裡,被告玉山 銀行帳戶之印章跟存款簿放在我們兩個都知道的地方,我們 兩個都可以使用,申請低收入戶、要求薪資證明的時候,我 會拿去影印,還有就是在南部時他直接領薪水會給我,可是 他上北部後,有時候大月都沒辦法回來,他說我要用錢可以 用他的存款簿跟印章去提領。他從一開始申辦玉山銀行帳戶 的時候,就主動把存摺、印章放在他房間的抽屜,這不算是 他自己保管,因為他有告訴我,所以我也知道,而且當時開 戶是我跟他去,密碼是我設的。他上北部大月都沒有辦法回 來,他爸爸這種狀況,他怕萬一我要用錢的話,所以他都放 在那邊。被告把存摺、印章放在家裡,有跟我講要用錢的時 候可以去提領使用,但我或我先生實際上沒有拿被告的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