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炎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炎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炎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