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31號
TCHM,109,聲,113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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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揚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4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揚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 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 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 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 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別無侵害他種法益 之犯罪,及其時間間隔、各罪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 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且



就附表所示之7 罪刑,前經本院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就該 7 罪與另1 罪刑(第一審判決如其附表編號1 量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尚未確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4 月之判決(明顯偏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受刑人邵揚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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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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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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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3罪) │(4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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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4月26日至28日│108年4月26日至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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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066號 │緝字第10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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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8│108年度上訴字第238│ │
│ │ │2號 │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 │108年1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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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4│109年度台上字第114│ │
│ │ │3號 │3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3月18日 │109年3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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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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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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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