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肇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蔡肇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肇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