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76號
TCHM,109,聲,1076,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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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萬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萬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萬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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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