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70號
TCHM,109,聲,1070,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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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宗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宗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俞宗碧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9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1343、13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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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