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18號
TCHM,109,聲,101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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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 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 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4 月 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 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 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紀文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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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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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57 │107年度毒偵字第3472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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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45 │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 │
│實│ │號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年10月16日 │ 107年11月30日 │ 108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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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0 │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 │
│決│ │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5日 │ 108年2月26日 │ 108年3月18日 │
│ │ │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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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
│ │號 │號 │號 │
│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
│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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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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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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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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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10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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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50 │107年度毒偵字第2851 │108年度偵字第567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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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30日 │ 10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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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 │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日 │ 108年5月15日 │ 109年3月25日 │
│ │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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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 │109年度執字第5059號 │
│ │號 │號 │ │
│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 │
│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 │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9月) │刑1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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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