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9年度,332號
TCHM,109,抗,332,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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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賴建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9 年4 月16日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448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建斌(下稱抗告人)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然抗 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所列之罪,前經原審法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 年,但抗告人所犯編號1 至5 所列之罪皆為施 用毒品罪,應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所判處之有期徒刑 屬同一犯罪(接續犯)應適用於數罪合併之公平比例原則, 判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附表編號6 所犯之罪與前5 罪 合併,並未獲得縮減刑期,抗告人請求能給予較適當之量刑 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 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要旨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此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參。其中附表編號3 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編號1 、2 、4 、5 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編號6 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2 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249 號執行卷宗第3 頁)。 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 長刑期即有期徒刑2 年以上,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 刑總和即7 年6 月(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並應受內部界限之限制,即有期徒刑6 年2 月(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曾合併定應執行刑6 年,加計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宣告刑2 月之總和)之拘束。 ㈡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衡酌其所犯各罪之 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各次犯行間隔久近,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 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又原審斟酌 上情裁定應執行總刑期,適度呈現抗告人應負責任,無明顯 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及重複評價禁止等情;且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 至5 業經定執 行刑獲致減少刑期之利益,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難 認有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賴建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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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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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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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 │(2次)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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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8日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0日、 │
│ │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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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486 、867 、877 │字第486 、867 、877 │字第486 、867 、877 │
│ │、1361號 │、1361號 │、1361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99 │107年度訴字第1099 │107年度訴字第1099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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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 │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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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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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17號 │第117號 │第118號 │
│ ├──────────┴──────────┴──────────┤
│ │編號1至5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04號裁定確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6年(彰化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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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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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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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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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1日至 │107年8月25日 │107年11月1日 │
│ │107年7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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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59號 │字第1630號、107年度 │第8378號 │
│ │ │偵字第118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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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1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11月2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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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號 │108年度訴字第1091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1月30日 │108年3月22日 │108年11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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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6752號 │第1918號 │第721號 │
│ ├──────────┴──────────┤ │
│ │編號1至5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04 │ │
│ │號裁定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 │
│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3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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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