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鉦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92
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109、337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鉦翰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共3罪)、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竊盜罪 (1罪)、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1罪),經本院 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罪刑之判決,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案件(第一、 二審均為有罪之論斷),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