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22號
TPHV,109,聲,22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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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聲請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
109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0號
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 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 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以:伊因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無 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民國(下同)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救字第302號裁定為釋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107年所得新臺幣(下同)9萬1,155元,財產 總額1萬8,990元,108年財產總額33萬9,685元,有107、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33至35頁),可認聲請人 截至108年猶有相當資力。且參以聲請人現年37歲(民國00 年0月00日生,本院卷第3頁),正值青壯年,非無工作能力 ,此由聲請人於108年間自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美好一 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受領所得總額 32萬7,095元,及其於108年7月27日起至同年月10月16日止 之投保薪資為3萬6,300元、於108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 日止之投保薪資為2萬7,600元(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益 臻顯然。是以上開所得、財產及工作投保狀況,尚難認聲請 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籌措款項之經濟上信用。又聲請人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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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