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9號
TPHV,109,家聲,19,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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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熊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楊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家上更一字第四號分割遺產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四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 (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4日開庭時,伊 對受命法官之問題與相對人林麗菲之回答,均有未明瞭之處 ,爰請求准予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 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 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 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查聲請 人為系爭分割遺產事件之上訴人,本院於109年5月4日就系 爭分割遺產事件進行準備程序,依上說明,聲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上開準備程序期日進行程序有未 盡明瞭之處,聲請交付前開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堪認 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不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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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