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短給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抗字,109年度,14號
TPHV,109,勞抗,14,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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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施嘉星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短給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勞動法庭……法官王增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法庭……法官謝永昌」。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 法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 正之。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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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