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迅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詮
代 理 人 林雪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 青 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 芳 玉~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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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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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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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鴻報關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松山支庫 │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壹萬肆仟肆佰捌拾│LH四0一三三七│ │
│ │彭錦輝 │ │ │叁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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