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2035號
TPDV,89,除,2035,200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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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票 號
顏任陽 合作金庫 一萬七千八百 八十八年五月一日 GP0000000 大安支庫 三十九元
顏任陽 合作金庫 一萬七千八百 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GP0000000 大安支庫 三十九元
顏任陽 合作金庫 一萬七千八百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GP0000000 大安支庫 三十九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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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