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51號上 訴 人 曾宏文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被 上訴 人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上訴 人 徐鳳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之0 陳徐美惠 陳敬昌 陳惠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0樓 陳惠雲 陳惠娟 徐美淑 宋鳳滿 徐文健 徐文彬 徐玉婷 徐素玲 徐家妍 徐采駖 徐鳳康 徐董夢燕 徐文昱 徐嘉莉 徐嘉慧 徐嘉雯 徐鳳淮 徐素珍 謝萬權 陳宗鴻 陳宗熙 陳叔平 徐鳳廣 徐鳳聲 徐鳳煽 徐素美 徐文郁 張善熒 張善淵 張瓊丹 張玉玲 張慧珍 張沛玲 曾素惠 徐竹君 徐孟君 李貞宜 李岱容 李洋毅 李清傳 呂俊明 呂齊威 呂松芝 呂欣怡 呂珮如 呂憲枝 呂玉貞 呂素貞 呂凌葳 呂素娥 呂英明 呂成枝 上五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追 加被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3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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