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08年度,107號
TPHV,108,家抗,107,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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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抗字第107號
抗 告 人 陳河彬(兼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陳河楷(兼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煌(即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月(即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陳金能等前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煌陳素月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陳金能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對原法院108年6月28 日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嗣陳金能於108年1 1月15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04、128頁),依前開說明,即應由陳金 能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又陳金能之法定繼承人為長女陳 素煌、次女陳素玉、長子陳河彬、次子陳河楷等情,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6-125頁),上 開繼承人均未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6頁),而陳河彬陳河楷業已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4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2人雖具狀陳稱:陳素煌陳素玉於70餘年間求學離家後,對陳金能均不聞不問,陳 金能業已表示陳素煌陳素玉及其等之子女俱已喪失繼承權 ,故陳金能之繼承人僅伊等2人云云,惟未提出任何事證證 明陳素煌陳素玉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規定之喪失 繼承權事由,自仍應將陳素煌陳素玉列為陳金能之繼承人 。而陳素煌陳素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 素煌、陳素玉陳金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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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