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8年度,262號
TPHV,108,家上,262,202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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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黃正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正新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6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
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 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 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江寶貴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死 亡,伊所提出之錄音檔「母親自訴內容豐富當晚住院不到四 天往生」(下稱系爭錄音檔),往前推算四天應為同年月17 日,故鈞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62號判決誤載系爭錄音檔錄製 日期為同年3月17日顯屬誤載,爰聲請裁定更正上開判決內 容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內容記載之文義,係依據聲請人於原審 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證物即藍色光碟,其中系 爭錄音檔錄製日期顯示為105年3月17日所為記載,聲請人亦 對於本院於109年2月26日勘驗系爭錄音檔之錄製日期為105 年3月17日,無所爭執(見本院卷二8、13頁),故本院前揭 判決所載乃關於斯時勘驗光碟之內容,尚非屬誤寫、誤算, 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裁定更正。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並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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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