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189號
TPHV,108,上易,1189,202005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89號
被 上訴 人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琛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 訴 人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芝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為上訴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芝靜於本件訴訟事件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送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國波已死亡,且迄未 選任董事,無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爰聲請選任李芝靜為 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查上訴人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李國波持有全 部出資額之股份,乃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股東,惟於 民國(下同)108年12月2日死亡,上訴人迄今尚未選任董事 等情,有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81至185頁、第21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 訴人登記卷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209頁)。是被上訴人以 上訴人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訴訟,將使其權益受損害為 由,聲請本院為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合於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本院審酌李芝靜(71年10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乃李國波之繼承人之一,且於上訴人核 准設立日即104年12月24日起至105年3月8日止擔任上訴人之 負責人,並於本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此有委任狀、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第233至 237頁),如由其擔任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 依被上訴人之聲請,選任李芝靜為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事件之



特別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1/1頁


參考資料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