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張玉玲
訴訟代理人 吳盛助
被上訴人 邱創正
邱創寶
邱創福
邱創德
邱創堂
邱創祥
呂邱秀琴
劉邱寶蓮
尤萬富
尤芳辰
尤芳長
江尤秀卿
趙昱勝
黃美玲
邱創瑞
邱玉堂
邱垂源
邱垂榮
邱顯鴻
林振緯
林佳美
林振甫
邱蔡富
邱團水
邱清治
邱家印
邱秀吉
邱家榮
上列一人 邱創昕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張邱玉雲
邱丁秋香(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志清(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駿翔(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雅萍(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志翰(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邱建成(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淑玲(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意茹(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瑟(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添財(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淑婷(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榮華(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寶玉(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台北○○○○○○○○○)
邱寶珠(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0巷00號0樓
邱創日(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蔡月裡(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裕凱(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昭蓉(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小萍(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榮基(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良(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毛振亞(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毛志宏(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毛俊英(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金連(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一人 吳錫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王邱金合(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呂金生(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呂秀蘭(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呂秀珠(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吳滿雄(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淮(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孫后全(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玲(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郭孫美玉(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黃教俞(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黃教忠(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睿晟(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林后年(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佩珮(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子綺(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子郡(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于珊(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眞(邱傳流之承受訴訟人)
邱加斗(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福(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安(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枝泰(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枝煌(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錦泉(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枝洋(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卿(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吳邱腰(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傳甲(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傳章(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阿綢(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勇(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生(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新北市○○區○○○0鄰○○路000巷00號
周淑津(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謹(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陳邱素琴(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興(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貞(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黃祥(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來(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俊(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李黃素真(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珠(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煊(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邱庭玉(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葉千棖(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葉千鈱(邱秋之承受訴訟人)
簡大鈞(邱合順之承受訴訟人)
謝志順(謝尤花之承受訴訟人)
謝俞施(謝尤花之承受訴訟人)
謝俞美(謝尤花之承受訴訟人)
邱家進
簡明珠(邱合順之承受訴訟人)
簡大棠(邱合順之承受訴訟人)
呂思元(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呂郁孝(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呂家瑜(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和(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邱垂峰(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邱垂昌(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邱玉如(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賢(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邱垂清(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五人 邱梅瑛(邱家爐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上訴人 邱創鐿
邱建樺
兼上列五人 邱創琪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上訴人 王銘輝(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祥(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銘忠(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永郃(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雲(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宜姍(王邱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烏定(黃邱春理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良(黃邱春理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弦(黃邱春理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仁(黃邱春理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瓶(黃邱春理之承受訴訟人)
葉香蘭(葉金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定有明 文。查被上訴人邱家爐於民國108年1月26日死亡,繼承人為 邱創賢、邱創和、邱梅瑛、邱垂峰、邱垂清、邱垂昌、邱玉 如;被上訴人王邱嬌於108年5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王銘輝 、王銘祥、王銘忠、王永郃、王麗雲、王宜姍;被上訴人吳 碧雪於108年5月11日死亡,繼承人為呂思元、呂郁孝、呂家 瑜;被上訴人黃邱春理於108年7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黃屋 定、黃金良、黃金弦、黃金仁、黃金瓶;被上訴人葉金印於 109年1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葉千棖、葉千鈱、葉香蘭,有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205、207、209、4 49、457至465、471、475至487頁,本院卷三第327至331、3 37、339至341頁)。上訴人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 無不合。
二、按上訴人於起訴時,即聲明請求原共有人邱秋之繼承人應辦 理繼承登記,在本審邱秋之繼承人中吳碧雪、黃邱春理、葉 金印分別死亡,而由上訴人聲明由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如上 述,故在本審就邱秋請求部分亦包含請求吳碧雪、黃邱春理 、葉金印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意,但因該等繼承人原屬邱 秋之子孫,則上訴人自始主張同一事實理由,未變更訴訟標 的,僅於上訴人請求事實部分為補充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6條規定,為法之所許。
三、除被上訴人邱創鐿、邱建樺、邱創琪、邱梅瑛、邱垂清、邱 創賢、陳邱金蓮、邱榮華、簡大鈞外,其餘被上訴人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 示,因系爭土地使用目的並無不得分割之情事,兩造間復無 不得分割之約定,然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有訴請分割 必要。又邱傳流、邱秋、謝尤花味(均已歿)之繼承人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有礙系爭土地之分割,自應先行辦理繼承登 記。再者,被上訴人邱創寶(下稱其名)未經共有人同意, 申請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基地一部,在他土地上興建農 舍(下稱系爭農舍),亦應於系爭土地分割後,循變更使用執 照程序,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附表所示邱傳流、邱秋、謝 尤花味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邱創寶於系爭土地分割後 ,一年內將其他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 ;分割系爭土地如上訴人106年3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一) 附圖及附表二(下稱上訴人分割方案)所示。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邱傳流、邱秋(包含吳碧雪、黃邱春理、葉金印之繼承 人)、謝尤花味之繼承人、簡大鈞等3 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㈢邱創寶應於系爭土地分割後,一年內將其他共有人分割後 取得之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㈣系爭土地應依上訴人分割 方案分割。
五、被上訴人陳邱金連(下稱其名)則以: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之耕地,且已申請興建農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 (下稱農發條例)第16條及第18條第4項之最小分割面積及 農舍、農地應併同移轉之限制,復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下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尚未解除套繪管制 前,不得辦理分割。又邱傳流、邱秋、邱合順之繼承關係多 發生於00年0月0日前,無農發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之適用,而上訴人於105年7月12日方取得系爭土地,亦不符 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上訴人所提分割方案, 致部分共有人之耕地面積小於0.25公頃,已與農發條例規定 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六、被上訴人邱創鐿、邱建樺、邱創賢、邱垂清、邱梅瑛、邱創 琪則以:上訴人所提分割方案,均未考慮其他多數共有人之
意願,且維持多數共有人共有狀態,嚴重影響其他共有人權 益,應依伊等於106年3月16日所提分割方案分割等語,資為 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七、被上訴人林振緯、林振甫、林佳美固未到庭,惟據其原審提 出答辯狀以:上訴人所分得區塊皆靠近路邊,對伊等不公平 ;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難以公平分割,宜採變價分割方式 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八、被上訴人簡大鈞、邱榮華、尤萬富、尤芳辰、尤芳長、邱家 榮、邱秀吉亦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其餘被上訴人未於言 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九、查: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 、類別為農牧用地,面積共1萬1,952.37平方公尺,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照片等件可資佐據 (見原審卷一第37至48、234、235至236頁),堪認為真實 。
十、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可分割之土地,且應按上訴人分割 方案分割乙節,為陳邱金連否認,是本件爭點,首先在於系 爭土地可否分割,經查:
(一)按農發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 定,申請興建農舍;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 設定抵押權,同條例第18條第3 項、第4項定有明文。已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為農舍 辦法第1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類別為農牧用地如上述 ,且該土地大部分供種植菜園、田地等農作使用,有土地 現況圖足參(見原審卷一第233頁),應屬農發條例第3條 第10款第1目非都市土地內供農作使用之農業用地。且系 爭土地為邱創寶以自有應有部分作為配建地,在中壢市仁 德段土地興建農舍,有使用執照存根附卷(見原審卷七第 251頁)。是系爭土地係受農舍套繪管制基地,倘未經解 除套繪管制即辦理共有物分割,即違反農發條例第18條第 4 項規定,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28日溪地測 字第1060014137號函可資參照(見原審卷七第185頁)。 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應可分割云云,即為無據。(三)上訴人固主張:可先辦理共有物分割,再依農舍辦法第12 條規定,解除套繪管制云云,惟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 定係屬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法令另有規定」之分割限制
,為法務部釋示後,經內政部函引用,得供參照(見原審 卷七第237頁),因此,系爭土地非經解除套繪管制,否 則不得先行分割。上訴人此項主張,尚有未合。上訴人又 主張:系爭土地為耕地,不是農業用地,農舍辦法只限制 農業用地云云。惟系爭土地為農業用地如上述,與該土地 是否係耕地無涉,是項主張,顯有誤會。上訴人復主張: 系爭農舍未蓋在系爭土地上,只是因為建築面積所需必須 列載於使用執照,應不受農舍辦法之限制云云。惟參以農 舍辦法第12條第2 項修正理由「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後,有 關法令未明文禁止分割,以致於常有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 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致 與原申請興建農舍之地號、條件不同,甚至,造成農舍與 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等語,有內 政部營建署函可參(見原審卷七第228頁),可見農舍辦 法現行規定之限制範圍,包括非屬農舍坐落基地之其他土 地部分,上訴人僅以系爭土地未建有系爭農舍,即謂不受 管制云云,要不可採。上訴人再行主張:邱創寶於91年間 即申請興建農舍,當時農舍辦法尚未立法,系爭土地應不 受套管制云云。然查:農舍辦法係內政部90年4月26日台 內營字第0000000號令與行政院農委會90年4月26日農輔字 第00000000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有內政部營建署網頁資 料足按,是農舍辦法早在邱創寶申請前即已訂定,上訴人 該項主張,顯有誤會。上訴人復又以89年間修正公布農發 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可以分割,竟受其後訂定之農舍辦法 限制,主張:該等限制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云云, 惟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法律只適用於其生效以 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之法治國原則, 並不包括立法後,不得因國家政策改變,另立他法限制之 情形。上訴人僅以訂定在後之農舍辦法有約束農發條例第 16條規定之效果,即謂該辦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云 云,自屬未合。上訴人另主張農舍辦法並非不許農地共有 人以原物分配以外方法消滅共有關係,故亦得採變價分割 方式,完成分割云云,惟系爭土地變價分割,將致邱創寶 供配建地之土地部分移轉他人所有,違反農發條例第18條 第4 項農舍應與該土地部分併同移轉之規定,此部分主張 ,要不可取。
十一、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 項規定,聲明請求邱傳流、邱秋(包含吳碧雪、黃邱春理 、葉金印之繼承人)、謝尤花味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邱創寶應於系爭土地分割後,一年內將其他共有人分割
後取得之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系爭土地應依上訴人分 割方案分割,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張玉玲 12/1200 2 邱傳流之繼承人 邱丁秋香(即邱傳流、邱家慶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0/1200 3 邱志清(即邱傳流、邱家慶、邱火炎之繼承人) 4 邱駿翔(即邱傳流、邱家慶、邱火炎之繼承人) 5 邱雅萍(即邱傳流、邱家慶、邱火炎之繼承人) 6 邱志翰(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阿塗之繼承人) 7 邱建成(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阿塗之繼承人) 8 邱淑玲(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阿塗之繼承人) 9 陳邱意茹(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阿塗之繼承人) 10 陳秀瑟(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金發之繼承人) 11 邱添財(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金發之繼承人) 12 邱淑婷(即邱傳流、邱家慶、邱金發之繼承人) 13 邱榮華(即邱傳流、邱家慶之繼承人) 14 邱寶玉(即邱傳流、邱家慶之繼承人) 15 邱寶珠(即邱傳流、邱家慶之繼承人) 16 邱創日(即邱傳流、邱家木之繼承人) 17 蔡月裡(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孟之繼承人) 18 邱裕凱(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孟之繼承人) 19 邱昭蓉(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孟之繼承人) 20 邱小萍(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孟之繼承人) 21 邱榮基(即邱傳流、邱家蜂之繼承人) 22 邱創良(即邱傳流、邱家蜂之繼承人) 23 王淑(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4 邱睿晟(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5 邱佩珮(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6 邱子綺(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7 邱子郡(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8 邱于珊(即邱傳流、邱家蜂、邱創輝之繼承人) 29 毛振亞(即邱傳流、邱家蜂、毛邱阿秀之繼承人) 30 毛志宏(即邱傳流、邱家蜂、毛邱阿秀之繼承人) 31 毛俊英(即邱傳流、邱家蜂、毛邱阿秀之繼承人) 32 陳邱金蓮(即邱傳流、邱家蜂之繼承人) 33 王邱金合(即邱傳流、邱家蜂之繼承人) 34 吳滿雄(即邱傳流、邱家蜂、邱金婦之繼承人) 35 呂金生(即邱傳流、呂邱嬌之繼承人) 36 林后年(即邱傳流、呂邱嬌、孫呂員之繼承人) 37 孫后全(即邱傳流、呂邱嬌、孫呂員之繼承人) 38 林美玲(即邱傳流、呂邱嬌、孫呂員之繼承人) 39 郭孫美玉(即邱傳流、呂邱嬌、孫呂員之繼承人) 40 黃政淮(即邱傳流、呂邱嬌、呂阿英之繼承人) 41 黃教俞(即邱傳流、呂邱嬌、呂阿英之繼承人) 42 黃教忠(即邱傳流、呂邱嬌、呂阿英之繼承人) 43 呂秀蘭(即邱傳流、呂邱嬌之繼承人) 44 呂秀珠(即邱傳流、呂邱嬌之繼承人) 45 邱秋之繼承人 邱加斗(即邱秋、邱傳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200 46 邱加福(即邱秋、邱傳忠之繼承人) 47 邱家安(即邱秋、邱傳忠之繼承人) 48 吳枝泰(即邱秋、邱傳忠、吳秋琴之繼承人) 49 吳枝煌(即邱秋、邱傳忠、吳秋琴之繼承人) 50 吳錦泉(即邱秋、邱傳忠、吳秋琴之繼承人) 51 吳枝洋(即邱秋、邱傳忠、吳秋琴之繼承人) 52 呂思元(即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53 呂郁孝(即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54 呂家瑜(即吳碧雪之承受訴訟人) 55 吳碧卿(即邱秋、邱傳忠、吳秋琴之繼承人) 56 吳邱腰(即邱秋、邱傳忠之繼承人) 57 葉香蘭(即葉金印之承受訴訟人) 58 葉千棖(即邱傳忠繼承人、葉秋吟、葉金印之繼承人) 59 葉千鈱(即邱傳忠之繼承人、葉秋吟、葉金印之繼承人) 60 邱家勇(即邱秋、邱傳溪之繼承人) 61 邱家生(即邱秋、邱傳溪之繼承人) 62 周淑津(即邱秋、邱傳溪、邱家榮之繼承人) 63 邱創煊(即邱秋、邱傳溪、邱家榮之繼承人) 64 邱庭玉(即邱秋、邱傳溪、邱家榮之繼承人) 65 陳邱謹(即邱秋、邱傳溪之繼承人) 66 陳邱素琴(即邱秋、邱傳溪之繼承人) 67 邱家興(即邱秋、邱阿晟之繼承人) 68 邱麗貞(即邱秋、邱阿晟之繼承人) 69 邱傳甲(即邱秋之繼承人) 70 邱傳章(即邱秋之繼承人) 71 黃祥(即邱秋、黃邱正繼承人) 72 黃萬來(即邱秋、黃邱正之繼承人) 73 黃萬俊(即邱秋、黃邱正之繼承人) 74 李黃素真(即邱秋、黃邱正之繼承人) 75 黃素珠(即邱秋、黃邱正之繼承人) 76 陳邱阿綢(即邱秋之繼承人) 77 黃屋定(即黃邱春理之繼承人) 78 黃金良(即黃邱春理之繼承人) 79 黃金弦(即黃邱春理之繼承人) 80 黃金仁(即黃邱春理之繼承人) 81 黃金瓶(即黃邱春理之繼承人) 82 邱創正 30/1200 83 邱創寶 30/1200 84 邱創福 99/9600 85 邱創德 99/9600 86 邱創堂 99/9600 87 邱創祥 99/9600 88 呂邱秀琴 24/1200 89 劉邱寶連 24/1200 90 尤萬富 公同共有48/1200 91 尤芳辰 92 尤芳長 93 謝志順(即謝尤花味之繼承人) 94 謝俞施(即謝尤花味之繼承人) 95 謝俞美(即謝尤花味之繼承人) 96 江尤秀卿 97 趙昱勝 168/1200 98 黃美玲 1003/2400 99 邱創瑞 48/1200 100 簡大鈞(邱合順之繼承人) 15/1200 101 邱垂源 44/3600 102 邱垂榮 44/3600 103 邱顯鴻 44/3600 104 邱玉堂 48/1200 105 邱家印 516/156000 106 邱創賢(邱家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16/156000 107 邱創和(邱家爐之繼承人) 108 邱梅瑛(邱家爐之繼承人) 109 邱垂峰(邱家爐之繼承人) 110 邱垂清(邱家爐之繼承人) 111 邱垂昌(邱家爐之繼承人) 112 邱玉如(邱家爐之繼承人) 113 王銘輝(王邱嬌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16/156000 114 王銘祥(王邱嬌之繼承人) 115 王銘忠(王邱嬌之繼承人) 116 王永郃(王邱嬌之繼承人) 117 王麗雲(王邱嬌之繼承人) 118 王宜珊(王邱嬌之繼承人) 119 邱創鐿 172/156000 120 邱建樺 172/156000 121 邱創琪 172/156000 122 林振緯 86/156000 123 林佳美 86/156000 124 林振甫 344/156000 125 邱蔡富 43/31200 126 邱團水 43/4800 127 邱清治 43/4800 128 邱秀吉 86/4800 129 邱家榮 1290/86400 130 張邱玉雲 258/86400 131 邱家進 0 132 簡大棠(邱合順之繼承人) 0 133 簡明珠(邱合順之繼承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