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盧漢鴻
盧明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宏
被 上訴人 盧天濤
盧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有無主動債權即遺囑執行人之報酬請求權存 在及其金額,可供與被上訴人之執行名義(執行案號:原審 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544號),即原審法院98年度家訴字 第214號分割遺產確定判決之執行債權相抵銷,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有無消滅或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存在,係以另 案即原審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給付遺囑執行人報酬事 件之裁判結果為依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74頁)。
三、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經最高法院109年3月4日108年度台上字 第264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院106年10月3日105年 度家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原審法院103年度家訴字75號之 上訴事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判決書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08-111、131-132頁),本件已無停止必要, 依首揭規定,被上訴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見本院 卷二第133頁),自屬可取。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