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李煥中
被 告 張欽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26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 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欽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8 年度易字第902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266 號撤銷原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