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徐友真
被 告 羅憶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因住院5天費用1 萬6千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原告被騙12萬元,這是生活費用及民國107年9月 10日住院5天,醫療費用1萬6千元,希望被告歸還。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8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