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57號
TPHM,109,聲,205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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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源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84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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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