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建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源(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75號裁定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2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