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972號
TPHM,109,聲,1972,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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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章維(原名黃章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
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章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章維前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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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