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41號
TPHM,109,聲,1841,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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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毅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毅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丁毅丞因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依 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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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