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09號
TPHM,109,聲,1809,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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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 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5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 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 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 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 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 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 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 表、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 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 單,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 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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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