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12號
TPHM,109,聲,1712,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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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書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書明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後在監獄 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3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 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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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