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08號
TPHM,109,聲,1708,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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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HATANBAATAR PUREVBAATAR(中文名:普勒巴特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ATANBAATAR PUREVBAATAR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確定,合計刑期4年8月,於民國107年8月7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 106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為蒙古國籍 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 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 範圍,並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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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