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OMAS KUTNAR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OMAS KUTNAR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OMAS KUTNA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 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 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 載:「原移送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專 勤隊)」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捷克國籍人士,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 ,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 ,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