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91號
TPHM,109,聲,1691,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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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達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達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達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 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 載:「102.09.27至102.11.06執行觀察勒戒41日,刑期順延 」等語),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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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