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746號
TPHM,109,抗,74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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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746號
抗 告 人 羅家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 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7、8、13、14、 20、22 、24、25、27、28、29及3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 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 但書第1 款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經 審酌附表所示之罪,罪質不相同,侵害之法益相異,並權衡 審酌其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之目的,暨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 部界限,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及前於定刑時已扣減 之應執行刑,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21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所處最重之刑 為有期徒刑7 年4月,二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 ,而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0年11月15日至102年1月9日間 ,所犯各罪之未定應執行刑與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合併刑期為 有期徒刑28年10月,然其犯罪多屬相同類型,犯罪時間接近 ,且行為態樣、手段與動機均相似,而抗告人當初因一時貪 念,誤蹈法典,現入監執行多年以來,就自身對被害人和國 家、社會之侵害,深感懊悔,為了日後能有個新的人生,從 新開始,主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狀自首強盜案件(已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少訴字第9 號判決確定服刑 中)。又司法制度之設立,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外,不外乎 對受刑人進行日後的思想、行為做必要之矯正教育。然原裁 定所定執行刑長達有期徒刑21年之久,抗告人將如何能重回 社會,懇請撤銷原裁定,從輕定刑,給予抗告人自新的機會 等語。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訂有明文。揆諸其立法 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 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 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 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 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 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 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 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 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 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 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 等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 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 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如 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 罪非 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 者,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 更低之應 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 類型者,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 可酌定較高之 應執行刑。
四、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原審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且原審 法 院為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此有各該判決、受刑人是 否聲 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嗣經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 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1年,符合法定自由裁量 之內外部性界限,固非無見。惟查:  
 ⑴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計40罪(其中編號2部 分6罪,編號11部分3罪,編號12部分2罪),且其犯罪類型 大多數為侵害個人身體、財產法益之犯罪計為30罪(其中竊 盜罪9罪〔即編號1、7至10、14、20、24、25〕.侵占罪2 罪〔 即編號4、27〕,詐欺罪5罪〔即編號6、15、14、17至19〕,搶 奪罪6罪〔即編號11、16、21、23〕,強盜罪4罪〔即編號12、2 6、30〕,妨害自由罪2罪〔即編號13、32〕,傷害罪及恐嚇取 財罪各1罪〔即編號28、31〕)。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



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即 應予減輕,以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界限,予以審酌適當量處應執 行刑,原裁定未詳予辨別抗告人之犯罪類型,卻於理由內遽 謂「本件經審酌附表所示之罪,罪質不同,侵害之法益相異 」等語(見原裁定第2頁第3行),顯未斟酌抗告人所犯附表 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情,遽予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1年,難認與受 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罪刑相當,且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
 ⑵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且原裁定亦有前 揭理由矛盾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 由本院自為裁定。本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 之要件,並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法, 理由已見前述。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 ,泰半為侵害個人身體、財產法益之犯罪,其違反之犯罪類 型、行為態樣、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其中 又以其所犯重罪之強盜罪4罪(即編號12、26、30),雖宣 告刑最長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即編號30)(編號12部分之 2罪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7年4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 月),惟以上開4罪之犯罪時間接近(分別為民國101年4月1 、13日、同年5月5日,僅約1個月餘),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最高,且除前揭重罪外,其餘各罪之宣告刑均未超過有期 徒刑1年以上,再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審法 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5至6所示 之罪曾經原審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經 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 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1部分 之3罪曾經原審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2部分之2罪曾經原審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9年2月,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判決並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28至29所示之罪曾經 新竹地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自應受 上開裁判所定其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未曾定執行刑之裁判所處 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是兼衡上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抗告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及審酌各罪之法律 目的、抗告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 罪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 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違反電信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判6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間某日 100年11月26日100年11月26日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14日100年12月18日100年12月18日 100年11月26日至101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3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27日 101年11月27日 101年11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月14日 102年1月14日 102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09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間某日 101年4月20日 101年4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75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25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 判決日期 102年3月11日 101年10月30日 101年10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259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17日 102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5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95號 編號5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5日 100年12月中旬前某日 101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8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9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590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02年5月15日 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590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5月15日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180號 編號9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搶奪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判3次) 有期徒刑7年4月(判2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6日 101年4月1日101年4月6日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1日101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7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0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號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15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5號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8日 102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7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754號 編號9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3日 101年10月4日 101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64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00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39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25日 102年7月9日 102年10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102年度壢簡字第100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7月22日 102年8月9日 10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7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5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031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搶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日 100年4月21日 100年4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60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6日 102年10月23日 102年10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18日 102年11月18日 102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8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8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839號 編號17至1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3日 101年10月19日 102年1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6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7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17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99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1月29日 103年1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817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99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30日 103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偽造文書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5日 101年12月20日 101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5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73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判決日期 103年1月3日 103年2月17日 103年4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73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月27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407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強盜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1日 101年4月13日 101年9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6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6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86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29日 103年4月29日 103年6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3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5月19日 103年5月19日 103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301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傷害 恐嚇危害安全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5日 101年8月25日 101年5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4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139號 103年度易字第13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5日 104年6月15日 104年9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139號 103年度易字第13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7月13日 104年7月13日 104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2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261號 編號28至29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31 32 罪 名 恐嚇取財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6日 101年8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9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94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判決日期 106年7月6日 106年7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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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