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郝臺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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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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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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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暐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景│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壹拾叁萬貳仟伍佰│QC九五一七六九│ │
│ │ │美分行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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