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8年度,33號
TPHM,108,重附民上,33,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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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被 上訴人 劉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訴
判決(107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此部分原判決 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 ,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 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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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