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7年度,10號
TPHM,107,重附民上,10,202005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信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
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李志建妨害信用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自字第33號判決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7年度上易 字第16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 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